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80號
TCDV,109,司促,9280,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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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債 權 人 陳柏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武成、梅紜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趙武成、梅紜繻住於桃園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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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