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74號
TCDV,109,司促,9274,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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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
債 權 人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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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