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興旺、林家宥即林家寶、黃煒杰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林家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