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20號
TCDV,109,司促,912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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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興旺林家宥即林家寶黃煒杰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林家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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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