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
債 權 人 葉伊瀅
債 權 人 葉瑞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松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違約金新臺幣1,205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㈡利息新臺幣15,985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