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林軒毅
債 務 人 郭宥婕
一、㈠債務人林軒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前期未受
償利息新臺幣玖仟零壹拾柒元。㈡債務人林軒毅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前期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仟叁佰
叁拾叁元。㈢債務人林軒毅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㈣債務人郭宥婕應於債務人林軒毅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給付上述金額。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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