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011號
TCDV,109,司促,9011,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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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林軒毅 


債 務 人 郭宥婕 

 
一、㈠債務人林軒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前期未受
  償利息新臺幣玖仟零壹拾柒元。㈡債務人林軒毅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前期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仟叁佰
  叁拾叁元。㈢債務人林軒毅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㈣債務人郭宥婕應於債務人林軒毅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給付上述金額。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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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