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81號
TCDV,109,司促,8981,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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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
      所   
法定代理人 陳政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禾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出滯納金、違約金178,249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
  ㈡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陳政文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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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禾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