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71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債 務 人 劉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