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湘嫻
債 務 人 游佳慧
債 務 人 吳丁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湘嫻於民國(下同)94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游佳慧、吳丁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
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8,68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99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3,1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
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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