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72號
TCDV,109,司促,8572,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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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侯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平潔於民國90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9日止累計314,607
    元正未給付,其中98,180元為本金;192,122元為利息
    ;24,3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侯平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
    80100409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9日止累計969,670
    元正未給付,其中262,816元為消費款;701,143元為循
    環利息;5,7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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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平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98180 │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平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62816│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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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