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零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建源於民國91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1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3月09日止累計442,641元正未給付,其中
146,349元為本金;296,2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建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9日止累計
480,441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79元為消費款;
349,414元為循環利息;1,0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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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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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建源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46349│ │3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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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賴建源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9979│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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