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
債 權 人 三元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凱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函催日期為「19年2月1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利息起算日自109年2月24日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物存
證信函所示函催日期為109年3月2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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