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220號
TCDV,109,司促,8220,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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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
債 權 人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施工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債權人提出其擔保金因免假執行所受利息損害之賠償釋明
  。(若債權人可向提存所請求該部分利息,則無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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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