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89號
TCDV,109,司促,7789,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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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黃丁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
  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
  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
  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519389115)、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
  權0.117989053)、 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362621832)
  。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3年3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使用卡號4579630011367304卡號之信用卡。依約定
  相對人即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個月2日,並
  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
  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至95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0,786元未按期
  給付。
  四、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
  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
  民國93年8月5日清償。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
  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
  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
  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95年
  5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24,563元。
  五、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0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萬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9月13日至民國98年9月13日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
  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
  ,除按各款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
  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95年5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
  帳,尚積181,772元。
  六、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2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3月2日至民國98年3月2日,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
  按各款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欠款
  相對人僅繳息至民96年5月27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
  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二、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兩份三、電腦帳務明細資料四、台幣客戶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8126│     │月1日起至清 │      │       │
│  │元  │     │償日止   │      │       │
│  │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56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75409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181772│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95年5 │至自民國108 │按月計付違約金│
│  │108126│     │月10日起  │年8月31日止 │150元。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409 │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黃丁約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772│     │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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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