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81號
TCDV,109,司促,7581,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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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家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家鈺於民國93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1月12日
  起至民國95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3日止累計90,099元整未給付
  ,其中25,912元為本金;64,1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家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094
  6228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3日止累計225,551元整未給付,
  其中60,554元為消費款;161,3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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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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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家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5912 │     │3月04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家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60554 │     │3月04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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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