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廖淑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淑純於民國92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
03日止累計214,070元整未給付,其中66,395元為本金;130
,487元為利息;17,1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廖淑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1115
9929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3日止累計217,272元整未給付,
其中58,295元為消費款;155,37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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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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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淑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66395 │ │3月04日起 │ │十四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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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淑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58295 │ │3月04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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