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44號
TCDV,109,司促,7544,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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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承恩 

債 務 人 張白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借款人即債務人李承恩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張白玫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30萬元放款借據,茲依兩造間放款
  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
  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329元(
  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㈡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按年率1.15%計算,上開
  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5%(下稱指標利率)年率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中「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由中華郵政網站(網址:www.post.go v.t
  w)或乙方網站之「便民服務」網頁公告其內容,加碼年率由
  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借款人均願受
  其拘束(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㈢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
  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
  件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
  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
  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查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2月14日,當時就學
  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
  .15%。
 ㈣詎借款人李承恩自10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0,329元及如「請求之金額及其數量」欄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茲依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
  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借款本息。然債務人張白
  玫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㈤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㈥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
  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恩、張│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329 │白玫   │7月01日起  │2月1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恩、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29 │白玫   │8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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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