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承恩
債 務 人 張白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借款人即債務人李承恩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張白玫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30萬元放款借據,茲依兩造間放款
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
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329元(
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㈡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按年率1.15%計算,上開
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15%(下稱指標利率)年率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中「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由中華郵政網站(網址:www.post.go v.t
w)或乙方網站之「便民服務」網頁公告其內容,加碼年率由
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借款人均願受
其拘束(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㈢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
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
件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
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
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查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2月14日,當時就學
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
.15%。
㈣詎借款人李承恩自10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0,329元及如「請求之金額及其數量」欄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茲依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
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借款本息。然債務人張白
玫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㈤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㈥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
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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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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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承恩、張│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329 │白玫 │7月01日起 │2月1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恩、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29 │白玫 │8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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