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盧翔雲
債 務 人 陳品均即陳必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羿茨即陳必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俊廷即陳必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品均、陳羿茨、陳俊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必成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炳旭即陳必成之繼承人為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炳旭即陳必成之繼承人遷出國外,並
於102年7月2日遷出國外登記,有債權人所提出陳炳旭之個
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