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蘇文亮
債 權 人 蘇文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湘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
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
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㈡請提出債務人李湘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