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02號
TCDV,109,司促,7402,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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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蘇文亮 
債 權 人 蘇文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湘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
  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
  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㈡請提出債務人李湘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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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