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蕾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發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發進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訂購人
為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公司不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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