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96號
TCDV,109,司促,7396,202003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蕾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發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發進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訂購人
   為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公司不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為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公司不相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