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29號
TCDV,109,司促,7329,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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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維翰於103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維翰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83,977元
    ,而於108年08月3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
    利息、違約金為新臺幣4,913元,以上共計新臺幣88,89
    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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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