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11號
TCDV,109,司促,7311,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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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峻堂即林宏穎


債 務 人 林世卿 

債 務 人 簡律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峻堂即林宏穎前就讀私立大慶商工時,邀同
    債務人林世卿簡律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156,95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峻堂即林宏穎自民國108年12月0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2,1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林世卿簡律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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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