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36號
CYDV,105,訴,636,2017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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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美龍
      劉邦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李玉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763元,應徵裁判費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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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