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05號
TCDV,109,司促,690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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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饒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饒明智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年10月25日止共消費簽
   帳72,64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
   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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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