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17號
TCDV,109,司促,6817,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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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何明鴻 

債 務 人 鄭鉉霳 

 
一、㈠債務人何明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伍萬玖
   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何明鴻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鄭鉉霳負清償債務之
   責。
  ㈡債務人何明鴻鄭鉉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
   拾叁萬柒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何明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伍仟叁
   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
   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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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