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財龍即黃寶吉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繼承系統表中父「黃才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黃寶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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