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財龍即黃寶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繼承系統表中父「黃才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黃寶吉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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