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9年度,1257號
TPAA,89,判,1257,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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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七號
  原   告 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台八
八訴字第一一二八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本件關係人李榮堂蔡振輝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其「鈦合金高爾夫球頭之製造方法」係整合CAD/CAM 電腦模擬、引伸成形加工及真空罩銲接技術,以鈦合金板料為材料,引伸成半形再銲接完成鈦合金高爾夫球頭;主要目的在取代目前以精密鑄造為主之製造方法,可避免所有鑄造引起之鑄缺而提高高爾夫球頭強度,並可降低成本,提高產量,降低產品不良率暨提昇品質及打擊功能等情(以下稱本案,如附圖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發明第六三一二八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本案之製法特徵已見於刊物,係習用技術之直接轉用,為從事此項工作人士得以輕易完成,有違核准專利當時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檢具七十五年六月復漢出版社出版之模具的CAD/CAM 系統實務一書(以下稱引證一)、八十一年七月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出版之材料與社會雜誌第六十七期(以下稱引證二)及第00000000號「纖維複合高爾夫球桿頭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三,如附圖二)公告影本,對之提出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台專(判)○二○二七字第一○六八○二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被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開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及「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得稱為發明,為修正前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明文規定,由其之敍述可知,一發明專利所運用之方法,若在其申請前即已公告開於刊物上,而為從事該項技術人士能夠輕易思及完成者,又未能增進使用的功效,顯不具備首創性及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而有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其違法取得之專利權自應予以撤銷。再訴願決定駁回之理由乃在於,本案專利以鍛造及輥軋而成之鈦合金板料於上下模具作引伸成型,並非如原告所指單純利用輥軋或毈造製出分割球頭;本案專利第二圖所示係採用氬銲而非硬銲,引證二指出真空硬銲已廣泛運用於各領域,顯與本案專利之方法有別;引證三將球頭由二分離殼體結合為一體,為機械結合或膠合方法,與焊接成型並無直接關係,本案專利製法之完整步驟並未見諸於引證資料,故此項技術使用於製作兩片式鈦合金高爾夫球頭之製造,有其創新性。其顯係將本案專利運用的之技術和引證證據作一細部的比較,並以所產生的微小差異執為兩者不同之依據,而非就整體所使用之技術手段論就,此一審核觀點實難以讓原告心服。二、就本案專利球頭製造方法之標的,乃係利用的



CAD\CAM來找出最佳的分模線,並利用鍛造或輥軋方式製造出分割的上、下球頭殼體,再利用真空銲接將上、下球頭殼體銲接成一體的完整球頭。就CAD/CAM電腦輔助模擬設計模具技術方法而言,於舉發引證一「材料與科學」之上已明確的標示利用CAD/CAM電腦輔助已被廣泛的利用於各種行業的模具製造,原決定機關亦認同其屬於習知已公開的技術手法,惟卻又以在引證一上並未明確的標示,利用座標圖的方割線剖面計算出最佳分模線,而認為以該技術手段利用於鈦合金高爾夫球之製造係屬一創新的製造方法,然所謂發明專利之要件,係指利用自然思想而得之高度創作,並不是已公開技術方法尚未運用於某一種物品之製造上,即能因而具有創作性,若依此一擴張之解釋,則是在將之運用於其他不同物品之製造,又能稱為一發明製法,吾人皆知,每一製造技術的書籍上,原本就不可能將各種物品所有製造的過程一一明白列出,而僅係說明該技術的運用方法,則豈能因此而判定為創新製造方法,且此對於從事該項技術者為可輕易思及作到者,故在利用CAD/CAM電腦模擬計算分模線為該引證一必要過程之下,本案專利顯不具創作性及進步性,而為一簡易仿襲,且其功效為可預期之必然效果,又不具進步性。三、就利用鍛造及輥軋來將鈦合金板料作引伸成型加工,此乃係鈦合金先鍛造成板材後,再於上、下模具鍛造成型上、下球頭,惟於系爭專利申請之前鈦合金即已被用來製造高爾夫球頭,且亦係利用鍛造法為之,而並非為本案專利所創用。另外,就本案專利上、下球頭之銲接而言,縱然在其圖二上係為氬銲,但是其在說明書及在申請專利範圍之中,則皆完全是敍述在真空罩內進行銲接,而並未將其限定於氬銲加工,且在引證二之中已明白的揭露在真空爐內銲接之技術,可以提高品質,本案即然同樣係利用在真空罩內進行銲接加工,使上、下球頭殼體結合為一體球頭,而能提高品質,顯然與引證二為運用同一技術思想達到相同目的之同一性專利,故利用真空環境內銲接之技術方法顯非本案專利所創設之技術,而係屬於已公開之習知技術手段,且所達成之功能並為可預期者,再者縱然本案專利此一結合方式之主要乃在利用真空環境進行銲接加工,而並不在於氬銲或是硬銲之差別,若依此一判定,是否於真空環境內再利用其他銲接方式來結合球頭,亦同樣為具有創作性之技術手法,何況以何種銲接方式為從事銲接加工者能夠依其材質物品來作更替,對熟悉此項加工技術者為一簡易替換的仿襲手法,而難能稱得上自然思想之高度創作技術。四、綜上所述,本案專利之各個加工步驟所運用之技術方法皆已見於諸引證案之上,本案專利僅係就已公開習知技術之簡易依襲,且其所能達到之功效為可預期之必然結果,而不具備有創新性及進步性可言,更是熟悉該等技術人士能夠輕易完成,而已有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舉發引證一係「模具的CAD/CAM 系統實務」乙書、引證二係「材料與社會」期刊、引證三則為「纖維複合高爾夫球頭桿之改良結構」專利案,其中並無原告所指之「材料與科學」之引證案或「鈦合金利用鍛造法製造高爾夫球頭」等之技術;舉發引證一、二、三無法得知本案專利高爾夫球頭製造方法之完整步驟,本案專利「鈦合金板於模具上做引伸成型,製得上、下高爾夫球頭半殼體,再置於真空罩內焊接結合」可改良習知鈦合金溶液精密鑄造之缺失,其製造方法具新穎性、進步性。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違誤,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凡新發明具有產業上利用價值者,得依法申請專利,為當時專利法第一條所規定。又核准專利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當時專利法第一條至第四條之規定,應撤銷其專利權者,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局舉發之。是有無應撤銷發明專利權之情事,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供查。本件關係人李榮堂蔡振輝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以本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發明第六三一二八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本案之製法特徵已見於刊物,係習用技術之直接轉用,為從事此項工作人士得以輕易完成,有違核准專利當時,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檢具引證一、二、三,對之提出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結果,以引證一第五頁揭示CAD/CAM 可直譯為電腦支援(輔助)的設計製圖及製造、第九頁揭示機械構造物的設計需要強度計算等多種計算,而且常反覆計算到滿足要求,此種計算是電腦的看家本領,可正確而短時間完成複雜的計算,最適於飛機之空力、性能、構造計算等。在壓穿模有最適材料使用率計算、荷重計算、壓拉製品的展開與材料使用量等,憑設計者感覺決定的部分謀求理論佐證乃今後的大課題、第十三頁圖2、1揭示「press 技術」雜誌於七十二年一月問卷調查結果有百分之二十一之模具製造已導入CAD/CAM 。引證二第六十八頁揭示真空硬焊是指真空爐提供一個真空環境(真空度10-10 torr),讓焊接物加上焊料後,施以過當的夾持,在其中進行加熱焊接,焊接物表面不易產生氧化、脫碳、還原等現象、第七十頁揭示真空硬焊已廣泛應用在各領域中。引證三揭示桿頭具打擊部、承接部,打擊部與承接部係二分離個體,分別具一形狀相同之接合面,其接合面為透空面之中空部,打擊部與承接部之底端面共同被一底板以木螺釘鎖固,其纖維複合高爾夫球桿頭係先分別製出打擊部及承接部二分離個體後再結合成一完整球頭,並無法得知本案鈦合金板料於模具上做引伸成形,製得上、下高爾夫球頭半殼體,再置於真空罩內銲接結合之構造之技術。引證一至三均無法得知本案利用CAD/CAM 電腦模擬設計高爾夫球頭之形狀,並以座標圖之分割線剖面計算出最佳分模線,設計高爾夫球頭之上、下模模具,以鍛造及輥軋而成之鈦合金板料於上、下模具做引伸成形,製出上、下高爾夫球頭殼體,令上、下高爾夫球頭殼體置於真空罩內進行銲接,銲接經過消除應力後再行固溶及時效處理等高爾夫球頭製造方法之完整步驟,本案鈦合金板料於模具上做引伸成形,製得上、下高爾夫球頭半殼體,再置於真空罩內銲接結合,可改良習知鈦合金溶液精密鑄造之缺失,其製造方法具進步性,引證一至三不具證據力,乃為本案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雖起訴主張本案專利利用CAD/CAM 電腦模擬計算分模線已見於舉發引證一「材料與科學」;本案專利申請前鈦合金即已被用來製造高爾夫球頭,且亦係利用鍛造法為之;另本案專利上、下球頭在真空罩內進行銲接亦已見於引證二「在真空爐內焊接」;本案專利各個加工步驟所運用之技術方法僅為諸引證案之簡單依襲,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然查舉發引證一係「模具的CAD/CAM 系統實務」乙書、引證二係「材料與社會」期刊、引證二則為「纖維複合高爾夫球頭桿之改良結構」專利案,其中並無原告所稱之「材料與科學」之引證案或「鈦合金利用鍛造法製造高爾夫球頭」等之技術。次查本案專利「鈦合金板於模具上做引伸成型,製得上、下高爾夫球頭半殼體,再置於真空罩內焊接結合」可改良習知鈦合金溶液精密鑄造之缺失,其製造方法自具有新穎性、進步性。至於CAD/CAM 電腦模擬設計雖已運用於



各種模具設計,惟原告所提之引證資料尚不足以否定本案於鈦合金球頭製造方法之創新。因本案係以鍛造及輥軋而成之鈦合金板料於上下模具做引伸成形,乃使用鍛造或輥軋之鈦合金板材再以模具引申成形,非如原告所指單純為利用輥軋或鍛造製出分割球頭。且本案第二圖所示係採用氬銲而非硬焊,引證二指出真空硬焊已廣泛應用於各領域,顯與本案之方法有別。而引證三纖維複合高爾夫球桿頭之改良結構係將高爾夫球頭由二分離殼體結合為一體,為機械結合或膠合方法,與焊接成形並無直接關聯性,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另引證資料並無具體明確事證足資證明本案鈦合金高爾夫球頭之製造方法在申請前已被廣泛使用,本案第二圖顯示其特徵為利用氬焊得一完整球頭,其在一真空罩內施工,真空罩內通入氬氣保護,此項技術使用於製作兩片或鈦合金高爾夫球頭之製造,有新穎性。從而,原告前開主張,尚無足採。綜上所述,本案之製法完整步驟既未見諸於引證資料,原處分為本案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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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