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債 務 人 張施鈺雲
債 務 人 張龍池
一、㈠債務人張施鈺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捌萬叁仟
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施鈺雲、張龍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
肆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O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