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95號
TCDV,109,司促,6395,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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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呂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11852191861903/54394169096
  09149,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66896元整,自最後一次
  消費繳款日,民國95年5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惟因銀行法修正,令信
  用卡及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故本件
  僅請求年利率15%。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
  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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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