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99號
TCDV,109,司促,6299,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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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莊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整自民國一零
  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11-090818-432:以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
  24339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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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