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65號
TCDV,109,司促,6265,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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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毅澔即王梓偉


債 務 人 王得銘 

債 務 人 林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毅澔即王梓偉前就讀東海大學附中時,邀同債務
  人王得銘林銀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
  ,合計借款本金176,91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08年2月14日辦理
  「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
  ,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毅澔即王梓偉自民國108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5,36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王得銘
  林銀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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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