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劉俊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986208783、0986777954、0986181117、0973792778(
原門號0973801618)、0986777618使用至民國106年06月17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8075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
帳單、公司抄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