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28,927,5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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