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債 權 人 鄭名程
代 理 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俊益、鄧少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有誤?其合計請求數量已
高於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05,000元,亦與卷內票據金額不
符,應依各自票據債權分別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