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49號
TCDV,109,司促,6149,202003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債 權 人 鄭名程 
代 理 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俊益鄧少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有誤?其合計請求數量已
  高於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05,000元,亦與卷內票據金額不
  符,應依各自票據債權分別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