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麗珍
人
債 務 人 趙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陸仟伍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㈡新
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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