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44號
TCDV,109,司促,6044,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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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仁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7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
    120期,利率2%,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
    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21,956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
    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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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