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82號
TCDV,109,司促,5982,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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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涵瑜 


債 務 人 黃裕富即黃銘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 .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
  (二)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
     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
     分期80,利率12.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
     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25日,目前尚欠本
    金78,57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
    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
    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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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