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馬建邦即馬雅凡
債 務 人 馬琨獻
債 務 人 林秝蓁即林玉眞
一、債務人馬建邦即馬雅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
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馬建邦即馬雅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
馬琨獻、林秝蓁即林玉眞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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