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81號
TCDV,109,司促,5481,2020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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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1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務 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顯正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
   拾貳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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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