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39號
TCDV,109,司促,4839,202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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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債 權 人 郭繼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王婷為債權人小孩之家庭教師之釋明資料。 (如: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帳號6706803368為債務人王婷之釋 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9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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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