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
債 權 人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貴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雨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㈡請提出王貴榮為聖羅蘭 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 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㈢請 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完整之管理委員 會規約影本。㈣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 2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②債務人柯雨辰(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 、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 於109年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