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4號
TCDV,109,勞執,24,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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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昕蒝 
      簡慧慈 
相 對 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 年1 月7 日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99E879)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勞方-簡慧慈,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1萬8000元及1.5 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50元,共新臺幣1 萬925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新臺幣9625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新臺幣9625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勞方-吳昕蒝,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共計新臺幣1 萬9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付新臺幣9500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新臺幣95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簡慧慈新臺幣9625元及給付聲請人吳昕蒝新臺幣95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 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 經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 國109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 內容所載分期給付之第2 期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 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



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9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其調 解成立內容分別為:「勞方-簡慈慧,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 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新臺幣(下同)1 萬8000元及1.5 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50元,共1 萬92 5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31日給 付9625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9625元。資方於每期 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 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勞方-吳昕蒝,勞資雙 方同意下列事項:1.雙方達成協議,勞方業績達標獎金共計 1 萬9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1 期109 年1 月 31日給付9500元及第2 期109 年2 月20日給付9500元。資方 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 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財 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99 E879)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 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 分期給付之第2 期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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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