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9年度,1號
TCDV,109,再,1,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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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坤木 
      陳坤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再審被告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
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於前開108 年度訴字第981 號拆屋還地事件中
,再審被告係請求再審原告陳坤木陳坤泉應各將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其上面積102 、9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共有人全體,而本件再審原告於本院所提起
上開第一審訴訟,係請求廢棄前開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第
一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9000元【計算式:(93平方公尺+102 平方公尺)×前開土地
公告現值6200元=120 萬9000】,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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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