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20號
TCDV,109,亡,20,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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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許秀玉

相 對 人 林許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林許秀蘭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許秀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里○○路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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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