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玉華、江朗安、柳焰宏因108 年度訴字
第40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4,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