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4號
TCDV,108,訴,404,2020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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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玉華江朗安柳焰宏因108 年度訴字
第40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4,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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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