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47號
TCDV,108,訴,3847,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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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47號
原   告 謝政仁 
      柯佩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趙家麒 
訴訟代理人 黃琨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末行所記載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應更正為「109年2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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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