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5號
上 訴 人 郭瑞雲即鑫雲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55號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