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泓益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有文
被 上訴人 張欣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2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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