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吳昌榮
被 上訴人 李德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043號確認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