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林㨗忠
相 對 人 林江秀枝
關 係 人 林雪絨
林峻賢
林㨗南
程序監理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 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 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 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 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同法第16條第 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甲○○○經臺中榮民 總醫院醫師鑑定結果,認其因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等情,有鑑定報告書可稽,堪認相對人係無 意思能力之人,則依首揭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其選任 程序監理人。而經本院審酌楊銷樺律師為經司法院造冊推薦 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之知識及實務工作經 驗,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應可充分保障相對 人之權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